老百姓上访维权本是一件极其普通的事情,然而在某些地方的执法活动中却出现渎职滥权、执法过当问题,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也成为当维稳工作的鸡肋,其内在因素实在发人深省。
近日武安市徘徊镇夏庄村村民申国旗(身份证号130422196306151976)称:2007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京信访,遭到镇派出所民警王希斌、郭拴芳二人严重阻挠。该二人于2007年5月1日以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其行政拘留十日(有武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武公(治)决字【2007】第2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据其讲述,2007年5月9日这一天内同时出现了两份案号相同的《处罚决定书》,两份决定书上面该二人签名并非同一笔迹、被处罚人数也不一致,所盖公章也并非同一位置,同一件事情处罚的法律依据居然是不同的法律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执法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不得而知。
根据《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该二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望能引起领导高度重视。
据悉,举报人为维权于2025年2月依法向武安市法院起诉,该院于2026年2月5日作出(2025)冀0481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举报人一审胜诉。后夏庄村委会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院,该院于2026年6月9日作出(2026)冀04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次法院审理,举报人两次胜诉,由此可见当事人的上访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所谓的非法上访问题。近二十年信访维权之路,其间十多次的拘留打压早已令举报人身心俱惫,严重透支身体健康和时间精力,其个人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等公民基本权利长期遭受凌辱。对于举报人上访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以上问题,希望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能早日介入详查,依法依规作出正确处理!

维权人(送稿人):申国旗
身份号:13042219630615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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