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叙永县未满五岁孩童掉入鱼塘溺亡 责任划分引争议
未满五岁男童骑儿童车时不慎掉入鱼塘溺亡,因鱼塘四周未设置围护设施,家属状告鱼塘主人索赔。四川叙永县法院一审判决家长担责九成,鱼塘管理人担责一成,赔偿9万余元,引发争议。
2021年8月22日,四川叙永县叙永镇红岩村儿童吉吉骑儿童自行车外出玩耍,途经乡村公路时不慎掉入水塘里,经抢救无效死亡。

水塘由邻居丁某君家承包田改造而成,一侧为硬化的乡村公路。水塘位于公路下方,四周用水泥硬化,既无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标志。
事发后,丁某君准备了寿衣和棺木,和吉吉父母一起将吉吉安葬。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均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吉吉父母以生命权纠纷将丁某君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
叙永县法院审理认为,水塘系由被告丁某君夫妻的承包田改建形成,丁某君承认硬化水塘四周时经过其同意,且在水塘形成后在水塘内放养了鱼,可以认定丁某君夫妻对水塘有管理义务。水塘距离村民居住地较近,紧邻乡村道路,无安全设施,无警示标志,丁某君夫妻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吉吉的死亡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吉吉尚未满五周岁,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疏于对子女的管理照顾,也是造成吉吉死亡的原因,其父母同样存在一定过错。
叙永县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吉吉父母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告丁某君夫妻承担10%的责任,判决丁某君夫妻赔偿90687.08元。
对于一审判决,吉吉父母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在承担责任比例划分上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丁某君夫妻承担不低于40%的责任或发回重审。

一审中,丁某君夫妻称,事发地水塘原是其承包责任田,在2003年,原新田村五队为了方便群众通行,新建一条乡村公路,占用其部分田和林地,为此其无偿出让部分承包田和林地给村社修建公路。在修建公路过程中,被占用田的两侧田坎被加宽加高砌成石坎,形成简易公路,剩余承包田由于公路封堵自然形成水塘。2013年,叙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叙永县农业局对土地开展治理,将该公路硬化成水泥路面。水塘建成后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水塘交给他们管理,他们也没有利用水塘做任何经营。据此,丁某君夫妻认为其既不是水塘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不应对李镇吉的死亡承担责任。对此,吉吉父母表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丁某君夫妻对事发区域承包责任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承包期内,对未被征用的部分仍属其所有,具有管理使用权。

吉吉父母认为,丁某君夫妻在自家承包田改建形成的水塘内养鱼,并且在水塘中增设了增氧泵,是水塘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且水塘位于乡村公路边,也紧邻村民的房前屋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增设防护栏或设置警示标志,而丁某君夫妻未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放任且不加强管理,造成吉吉在骑儿童车经过时掉入水塘溺亡的悲剧。“我们认可对自己孩子的死亡同样承担责任,但丁某君夫妻也应对吉吉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应低于40%。”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未成年人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条鲜活的生命逝去,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从此阴云遮顶。痛失幼子,对于吉吉父母来说,是十指连心的痛,并非经济赔偿能弥补的,二人再也不能享受幼子承欢膝下的快乐,此生留给他们的将是一辈子无言的痛和遗憾。
目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期待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对于事件后续进展,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