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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县法院引热议,“一案三执行”真稀奇

2021-12-16 20:05 作者:wb01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脍炙人口的佳句以极其夸张的笔墨描绘出了历史上不可逾越的艰难险阻千古传颂,在司法实践中一度被改编成“执行难,难于攀蜀道”。执行的三元悖论这一时代之困多指执行申请人苦苦追不回法益权利而存在已久,可是在佛法上土周礼之乡红色圣地陕西榆林却有一起民事纠纷三次执行,终结后仅三年又平生260余万,被执行人被难到穷途末路以致法院门口服药自尽。

2016年4月11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于对于韩某与原告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于7月23日执行局作出了执行裁定书。此前7月19日,在三位执行法官的共同监督下,韩某已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包括房屋电卡,天然气卡,防盗门所有钥匙楼门钥匙,物业费用结清单),同时王某当场更换防盗门锁芯,在确认房屋无任何产权或债务的纠纷下,执行法官出具了接受房屋领条以及接受房屋后一切损毁由王某承担的承诺书。12月1日,王某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47500元。法院以韩某全部履行了执行裁定书内容终结。

然而神圣的法律效力并未扑灭人性的贪婪使之尘埃落定。2017年11月22日,榆林市中院综合处张处长又作出执行裁定,指令靖边县法院重新执行该案。2020年8月19日,靖边县法院执行二庭周庭长全然不顾韩某所有的履行事实以及定边县法院的和解协议书,重新执行本金111万加上利息150多万共计260余万,冻结了韩某及其配偶的微信以及各种银行卡,并且限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韩某表示,其实2018年8月,靖边县人民法院现任执行局副局长,时任执行二庭庭长雷某曾依法约谈韩某恢复执行,在韩某出示了和解协议、房屋领条承诺书以及案件执行款的领条后无功而返。雷庭长当面表示:干执行二十余年,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无法执行。如今当自己拿着相关证明出示给周庭长提出异议时,只有一句“上级指令”的敷衍。2021年1月18日,韩某又找到榆林中院张处长询问未予待见。随后张处长通过电话才告知自己,原告王某在榆林市中院有亲戚在操作这个事情,他也不好出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本案中韩某并无任何“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存在,更不存在拒不履行的丝毫动机,甚至和解协议约定的房屋已经交付,工资卡交付法院冻结且未界五年的清偿期,其行为明显符合不予恢复执行的客观要件和主观需求。

截止2021年9月2日,韩某名下房屋在王某实际控制下被流拍,累计划扣韩某妻子工资卡工资、公积金377400余元(和解协议是207200元)。执行笔录中,周庭长强制拘留韩某,指出即使偿还本利268余万,房子也不给退还。至于房子王某实际控制管理六年的损失以及强行划扣的40余万让韩某另外起诉不计于内。本来就罹患抑郁症的韩某多次往返两院申诉无果,被逼无奈生无可恋来到周庭长办公室门口,服下了24颗混合型安眠药意欲以死洗慰律法,抢救一天一夜方才还魂重回人间,住院期间法院未有半点愧疚之情来人探望生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建执行民法之间的“亲清”关系,厘清“亲清”之间的界线,对于规范和整治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具有时代意义。四海皆秋气,一室难为春,一个人的生死或许不能警世清本,但是这股风轻云淡的精神永不变质,定会让干净的人有更多干事的机会,让干事的人有更干净的环境,让既干净又干事的人能够心无旁骛施展才华。

期望相关部门以人为本划清权责爱法尊法,以民为称守正为公弘法护法。坚持刀刃向内固本清源,让邪风乱象无处遁形,牢牢把公正的天平握在人民自己手中予以尽快处理还于沙漠之城青天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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