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出自于《左传·僖公十年》,意思是:要想加罪于人,不愁找不到罪名。这份盖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刑事判决书》,将春秋时期的典故发挥得淋漓尽致。
判决书认定的“罪状”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上诉人郭泽泉在办理汇丰公司申请执行易合通公司案件中,违反相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对诉讼中易合通公司已被冻结的财产采取扣划、续冻措施,又未认真审查导致委托执行法院主体错误,且没有及时有效跟踪,致使该财产被轮候(第二顺位)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扣划执行,造成汇丰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258254万元”。设定的“罪名”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据此,郭泽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认定的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在执行判决、裁定中的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发生了危害后果,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014年12月15日,汇丰公司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是广州易合通公司。媒体报道:“执行案件实行‘一人包案到底’是长期以来执行工作的陈旧模式,权力集中,难以监督,易产生关系案和人情案。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该院在认真调研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关于对执行案件实行分段实施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执行分权改革,将执行工作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执行实施、执行裁决、财产处置、结案审查等六个流程,不同的流程由不同的执行人员实施。每一个流程节点都有具体的完成时间要求,上一节点的工作未完成,案件不得流转到下一流程,由此对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提升了执行权运行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郭泽泉分配在执行局执行实施组,根据执行案件分段和流程管理的规定,案件必须经过执行启动、财产查控的流程,才能进入执行实施程序。《刑事判决书》认定郭泽泉“2014年12月”始就“违反相关规定”,不仅全盘否定泰兴法院“执行分权改革”的成果,挑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其价值导向是挫伤执行人员善意执法的积极性,尤为荒唐的是:案件未经立案和立案后尚在执行启动、查控期间,郭泽泉就“违反相关规定”,且未阐释适用的是什么“相关”规定。
2014年1月14日,案件流转到承办人郭泽泉的手中,其经认真阅卷,发现在诉讼期间实施了诉讼保全,且保全期间即将届满,于是向执行局局长汇报赴广州出差办理续冻事宜。因面临年终结案,局长未予批准。为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16日郭泽泉以泰兴法院的名义出具委托函,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番禺区法院向银行送达续冻的法律文书。因17日、18日是双休日,法院收发室于2015年1月19日寄出,受托法院于1月20日签收。
“采取扣划、续冻措施”,仅有两条途径:一是执行人员赴广州出差,直接“采取扣划、续冻措施”;二是委托受托法院协助执行。领导不批准出差,郭泽泉不可能自作主张,在其接手案件的第三天,即出具委托函,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也是及时采取了续冻措施。《刑事判决书》却称郭泽泉“严重不负责,未及时对诉讼中易合通公司已被冻结的财产采取扣划、续冻措施”。
《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泰兴法院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番禺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却认为“委托执行法院主体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委托法院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把办理委托事项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岗位责任制,同其他工作一样进行考核和奖励”。依法、及时协助办理委托事项,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受托法院的权利和义务,可《刑事判决书》竟将“没有及时有效跟踪”作为郭泽泉的“罪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受托法院签收委托法院的委托函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致被冻结的财产被轮候法院扣划执行,郭泽泉根本无法预见受托法院不执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因此。是否“造成汇丰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与郭泽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百七十五个字的“罪状”,字里行间,反映了执法者故意歪曲事实,罔顾法律。一次不公的审判,甚至要超过十次犯罪,犯罪是无视法律,污染的是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就是毁坏法律,污染的可就是水源了。案件未来的走向如何?人们拭目以待!泰州中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加害其所属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令人匪夷所思。
